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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同业资产指商业银行对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出或借出资金,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包括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同业负债业务指商业银行从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得存入或借入资金,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包括拆入资金、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传统意义上商业银行在场内银行间市场拆入拆出资金、存放同业或同业存入都是出于调节流动性缺口的需要,而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大部分是质押式回购业务,其中大部分以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国债、金融债或优质企业债做抵押。

2011年以来,由于社会流动性趋紧,企业层面资金需求强烈。具有创新意义的同业业务得以大规模扩张。与此同时,相应监管办法也在不断出台以应对各种创新业务。

对于传统的银信合作业务,即直接通过信托平台向企业客户直接发放贷款,或通过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类业务,银监会于2009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令禁止,随后银监会于2010年8月再次发文《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通知》(72号文)规定:1、信托公司不得安排通道类业务;2、产品期限不得低于1年,不得为开放式;3、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小于30%。传统银信合作空间基本被堵死,同业业务随之发展壮大。

比如,银行间场内市场票据回购业务,一般是基于以国债金融债等低风险权重为抵押资产的资金短期拆借业务。而在场外,抵押资产可以扩大为商业票据。具体而言,由于农商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会计标准并不区分买断贴现票据(该类资产被计入信贷资产,纳入贷存比考核范围)和以贴现票据作抵押的回购(信贷风险未被转移,不纳入贷存比的考核范围)。因此,很多农商行和信合社将购买的贴现票据计入回购,而回购属于同业资产,从而不受贷存比和贷款额度的限制。部分中小股份制银行充分利用了这一会计漏洞,通过将表内贴现票据资产出售给农商行,同时在银行间市场上买回的方式,从而实现了原有表内资产项目间的转换,即原先计入贴现票据的信贷资产,转化为买入返售资产,从而降低了贷存比,规避了信贷额度的上限要求。

再如,同业代付是指一家银行代替另一家银行来兑现信用承诺(通常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由于该项业务是替代另一家银行进行的,因此不计入该行贷款额度,并有助于降低贷存比,因此该业务一般被记入同业资产或融资行的应收账款,有助于创造存款,因为企业可能将所获贷款以普通存款重新存入银行。因此,同业代付本质上可令银行在贷款额度之外/当贷存比承压时,提供更多的短期贷款。

伴随传统票据质押回购业务和同业代付业务监管日益严格,一种通过引入过桥企业,利用信托受益权曲线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方式又一次兴起,此举同样为了绕避贷款规模。具体做法是,信托公司通过向券商、财务公司或其他机构发行一款单一资金信托,募集资金向银行客户贷款,同时,财务公司再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该行的理财资金,如果理财产品为保本型产品,则被计入该行的理财存款,资产方则计入应收账款类投资项目,从而绕过监管。

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或引入更多过桥企业,这些创新的宗旨都是将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或者在表内资产之间进行了重新摆布,从而使得原本属于贷款资产的会计科目不被记入,降低了贷存比的同时完成了信贷投放。同时由于贷存比下降,并且本属于贷款资产的科目由于被划分为同业资产或买入返售资产,风险权重大幅下降(由100%甚至更高权重下降为20%),释放了新的贷款空间,从而既不违背贷存比考核,也没有逾越贷款额度限制,同时也成功规避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考核。

从正面看,这些新型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体经济注入了额外的流动性,同时也为金融混业化经营提供了一片试验土壤。从负面看,当前经济增速中枢的下滑已基本确定,上市公司盈利大幅下滑的前提下,高额的融资成本(基于银信合作的各类类贷款业务的融资成本高达8%)不仅不利于企业层面去杠杆、去产能,同时也由于信用杠杆的延伸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并使诸多宏观经济指标和监管指标失去监测意义,我们模拟测算结果显示,这些业务将使得社会融资总量、M2、商业银行杠杆率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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